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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丽乡村建设财政奖补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发表时间:2021-12-17 17:58 美丽乡村建设财政奖补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扎实推进美丽乡村示范村建设工作,进一步规范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美丽乡村建设工作是“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的升级,坚持以尊重农民意愿、村民民主决策、自愿出资出劳为基础,政府给予奖励补助,实现政府投入与农民出资出劳的有机结合,合力推进美丽乡村建设。 第三条 美丽乡村建设财政奖补资金(以下简称财政奖补资金)包括中央、省、市、县(区)财政预算安排用于美丽乡村示范村建设的所有资金。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 财政奖补资金专项用于通过农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开展美丽乡村建设项目的补助。具体范围是:村内道路修建、小型水利设施、人畜安全饮水、村内环卫设施、村内绿化亮化、村容村貌整治等村级公益事业项目。 第五条 跨村以及村以上范围的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继续通过现有专项资金渠道解决,不得列入财政奖补范围;农民房前屋后的修路、建厕、打井、植树等投资投劳由农民自己负责。 第六条 财政奖补资金不得用于村办公场所建设、弥补村办公经费、村干部报酬等超出财政奖补范围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七条 中央、省级财政奖补资金按“以奖代补”的方式下达,将视县(区)工作成效、预算投入、整合资金及建设村工作落实情况,予以奖补。 第八条 国家和省级、市级、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奖补资金实行县级整合使用,统筹安排,纳入“一事一议”项目管理程序管理。财政奖补资金要全额拨入“一事一议”财政专户,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封闭运行。 第九条 财政奖补资金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村民筹资、以资代劳、村集体投入、社会捐助等渠道筹集的项目建设资金(以下简称村级筹集资金)实行乡级报账制。 第十条 财政奖补资金报账实行转帐结算制度,严禁现金结算。 第十一条 专户产生的利息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之规定,定期缴入国库,全部用于美丽乡村项目建设。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二条 市、县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编制全市和本县区美丽乡村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协调督促落实其它整合项目资金,与财政部门共同审定财政奖补资金项目的申报、实施,验收;财政部门主要筹措、落实奖补资金及项目报账。 第十三条 美丽乡村建设财政奖补资金在县、乡实行项目制管理。县级财政部门或乡镇财政在安排财政奖补资金时,必须分解落实到每一个具体项目。项目按照“县级申报、市级审核、省级备案”的程序。由村两委提出申请,乡镇政府进行初审,并报县财政局、县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共同上报市财政局、市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复审同意后实施。 第十四条 通过复审的项目,由县区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协调推进领导小组按照总体规划指导,县区财政局、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行文实施,市上并报省财政厅、省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美丽乡村建设财政奖补资金项目以县为主组织实施。县区财政局、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协调推进领导小组联合行文下达项目计划后,可由村民自建,也可由施工单位招标承包建设,建设方式由乡镇政府提出意见,报县区财政局、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复后实施。属村民自建的,在接到县级批复后组织村民开工建设,属工程承包的按照有关规定和具体情况进行招投标,由村委会与承包方签订施工合同。确需招标建设的必须按照招投标规定进行。 第十六条 县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县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按照《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千村美丽”示范村建设标准》要求,进行全面验收。市级组织抽查,抽查验收面不低于项目个数的50%。 第十七条 通过验收后按照“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作为村集体固定资产,移交至村民委员会管理。对于农户分户受益的资产,采取分户包干养护的办法,责任到户。养护资金可通过集体经济收入、社会捐赠、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方面解决。
第五章 报账程序
第十八条 由村民自建的项目,村民委员会作为报账人;实行工程承包的项目,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后,工程承包方作为报账人。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应先使用村级筹集资金,再按照有关程序向县级财政部门申请预拨财政奖补资金或报账。 第二十条 村级筹集资金报账时,由报账人提出申请,经村民理财小组、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凭报账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发票办理报账。 第二十一条 财政奖补资金报账时,可预拨部分资金,待项目完工验收后再一次报账的形式,第一次预拨资金不得超过项目财政奖补资金总额的50%。对财政奖补资金数额少、建设工期短的项目,也可以待项目完工验收后一次性报账。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完工并通过县级验收后,由报账人提出申请,经村民理财小组、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初核签字,县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后,连同原始凭证、发票等相关资料向县级财政部门申请报账,按规定审核后,将财政奖补资金直接拨付到报账人账户。根据项目建设实际情况,需预留质量保证金的,不得超过该项目财政奖补资金的10%,质量保证金的拨付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财政奖补资金报帐中存在下列情况的,财政部门不予报账或拨付资金: (一)未提供有效凭证和报账文件的; (二)资金使用超出规定范围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第六章 资料审核
第二十四条 财政奖补资金报账的所有支出票据必须经村民理财小组和村民委员会同意签字。 第二十五条 财政奖补资金报账时必须提供报账申请审批表、原始凭证、发票、项目预决算表、项目验收表、村级筹集资金使用情况等相关资料。实行工程承包的项目,还需提供项目施工合同、项目招投标文件及其它有关资料,项目投资中含有整合资金的,同时提交整合资金的使用说明。 第二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对报账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严禁白条入账。县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规定对各类报账资料进行审查;县级财政部门对县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的各类报账资料进行复核,对符合规定的,予以报账。 第二十七条 财政奖补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已批准实施的项目,实行工程承包的项目主要用于支付工程款,由村民自建的项目主要用于购买原材料。 第二十八条 乡镇财政所要加强对财政奖补项目申报、审核、实施、验收、资金拨付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县区财政部门应认真做好与乡镇财政之间的信息沟通传递工作。
第七章 会计核算
第二十九条 县级财政部门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规制度,加强日常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三十条 村级筹集资金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和“村财乡管”的有关规定进行核算;村民筹劳凭“出劳用工凭据”核算。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市、县(区)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财政奖补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市财政局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检查。 第三十二条 财政奖补资金使用单位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对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和使用中发生的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 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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